配电室气体灭火系统-念海消防(在线咨询)-湖州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基本要求:

1、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此要求是需要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必须能够抵御初期火灾,使得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在一定的时间内维持足够的浓度,达到浸渍时间要求。

2、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气体灭火系统喷放时,防护区开口均自动关闭,防护区内压强增加,必须能承受一定的压强。防护区的泄压面积的计算公式,就是以防护区围护结构能承受的允许压强为基础计算的。

3、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对防护区的封闭要求是全淹没灭火的必要技术条件,因此不允许除泄压口之外的开口存在,防护区开口包括门、窗、防火阀等都必须自动关闭。

自动生产线上的工艺开口,也应做到在灭火时停止生产、自动关闭开口。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目前的气体灭火剂都较空气重,因此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排风口应该直通室外,不具备条件的场所,变电站气体灭火系统,必要时必须增加排风管。对于地上防护区,当防护区有开启的外窗时,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经常有人员出入,且设备重要,因此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5、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为了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国家制定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本规范为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提供了技术依据,念海消防总结在规范中关于气体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中的安全要求如下:

1、防护区应设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配电室气体灭火系统,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1久性标志牌。气体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后,湖州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消防气体灭火系统,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经过有爆1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7、有人工作的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9、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10、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 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11、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气体灭火系统按灭火剂储存压力分为高压系统和中低压系统:


1、高压系统是指灭火剂储存压力为15MPa、20MPa的气体灭火系统。常见的高压气体灭火系统有IG541、IG100、IG55、IG01灭火系统等,国内常用15MPa。

2、中低压系统是指灭火剂储存压力为2.1MPa、2.5MPa、4.2MPa、5.6MPa、5.5MPa的气体灭火系统。如高压二氧化碳、低压二氧化碳、七氟丙烷等灭火系统。

高压 CO2 灭火系统灭火剂在常温下加压液化储存( 20 ℃时储存压力为 5.5MPa )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低压 CO2 灭火系统灭火剂在- 18 ℃~- 20 ℃低温下液态储存(- 18 ℃时储存压力为 2.1MPa )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所以此二者均属于中低压气体灭火系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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