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生产地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4、生产设备配置图及清单,包括设备照片。
5、原料供应商资质相关证书复印件。
6、化妆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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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及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所生产的化妆品及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依法查阅、有关合同、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依法进行录音、拍照和摄像;
(四)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化妆品和其他相关物品,以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场所。>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欺骗、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材料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因分立、合并或业务重组而存续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如生产场所的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申请变更;因企业分立、合并或业务重组而解散或无生产能力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