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合伙人激励制度方案如何设计落地实施?-股权激励上门落地实









博思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1对1咨询机构公司认为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咨询落地员工持股制度为企业员工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提供了制度条件,持有者真正体现了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其在于通过员工持股运营,将员工利益与企业前途紧紧联系在一起,形成一种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新型利益制衡机制。同时,员工持股后便承担了一定的投资风险,这就有助于唤起员工的风险意识,激发员工的长期投资行为。由于员工持股不仅使员工对企业运营有了充分的发言权和监督权,而且使员工更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这就为完善科学的决策、经营、管理、监督和分配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员工持股是一种新型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员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财产所有者,通过劳动和资本的双重结合组成利益共同体。这样,即便是企业的

普通“打工仔”也能成为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成为“小资本家”,从而实现“劳者有其股”的理想。



博思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1对1机构公司认为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持股方式是自然人直接持股,收益直接、税收较低。但有人数限制,且股权变更频繁、决策低下。

第二种持股方式是委托信托公司,引入第三方便于管理,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信托财产也相对独立,但是成本也比较高,要支付托管费,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落地尤其是在上市前要穿透审查,是有法律障碍的。当然了,上市之后是可以使用信托公司持股的。

第三种是设立壳公司,这个实践中用的比较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合伙的方式来作为持股平台,一般合伙中的有限合伙,它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构成。一般GP由控股股东来担任,LP就是众多的激励对象。在有限合伙中GP就是控股股东,用较少的份额可以控制合伙的话语权,因为GP执行合伙事务,LP是不享有决策权的,这样就将不同意见排除在目标公司之外,所以在实践中用合伙的比较多。从税收角度来讲,除了虚拟股权涉及分红收益,税收处理比较简单之外,一般限制性股权,股权期权都会涉及到行权股权转让股息分红或递延纳税等环节。





股权激励律师认为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结合公司股东的偏好,可以选择不同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咨询机构认为在企业创始之初,企业规模小,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采取首要种期权激励方案方式。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增大,通常会搭建员工持股方案持股平台,通过员工入股方案间接授予激励对象股权的方式开展股权激励。当然,有的企业所属行业属于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的行业,或者在资本市场影响力较大,搭建持股平台需要履行一系列审批手续,或者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司股东不愿意稀释股权,就可以采用给予激励对象的股权增值收益的方式,开展股权激励。

因此,股权激励律师认为采用何种方式的股权激励及股权激励设计方案,要结合企业的发展阶段、发展规模,以及股东的偏好,来进行股权激励咨询确定,甚至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而非一味的采用某种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如何设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持股平台的持股方案?股权激励律师认为很多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一般都通过设计一个“持股平台”来实现相关业务骨干的间接持股,以避免企业上市后骨干出售股权获得收益的局面。但是,这种方案不能让骨干的股权直接体现在上市公司层面,限制了他们的财富能力,合伙人激励制度方案如何设计落地实施?,也就削弱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制的持股平台也增加了税负。从这个角度讲,“有限合伙制”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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