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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

1、权出资主体资格审查。

若出资人的是受让而来,根据《法》第的10条之规定,转让申请权或者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行政部门登记,专利入股机构,由国务行政部门予以公告。申请权或者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建议不能只看其转让合同,专利入股费用,还要查明该是否已经向国务行政部门登记,否则卖方仍不是权人,淮南专利入股,还没有成为真正的有人。




在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

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1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1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新《公司1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1法》已经取消了相关规定,对出资比例不做限定。)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很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1对的控股股东。




在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

对于入股需要特别注意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审批的审查员受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条件的技术授予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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