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机构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东丽人事派遣公司,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东丽人事派遣,也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劳务派遣机构,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劳务派遣机构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机构: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受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动者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劳务派遣关系与普通劳动关系相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的单位包括两个,即雇主和雇主。其中,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说是工人实际使用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东丽人事派遣办理,但用工关系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很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东丽人事派遣流程,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有一共同之处,就是用工单位或者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许多人就认为,这两者没有什么区别。
他们之间真的没有区别吗?非也!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之间的区别,至少有5点。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一般不建议),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依照公司的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这是两者主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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