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法规及有关规章是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国务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明确要求,“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法规,用水审计行业,进一步加大执行法规的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必须有相关法规和上位依据。
1.单因子评价single-factor evaluation:根据实测数据和标准对比分类,太仓用水审计标准,选取至差指标的级别作为评价结果的评价方式。2.城市蓝线urban blue line: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3.自备水self-supplied water: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由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供水设施,用水审计重点,主要提供自身生产、生活及各项建设的用水。
评价方法:1、测试结果校核:由于单位用水单元较多,测试工作量较大,有的单位很难做到各用水单元都同一个时间抄表,测试难免有误差。为保证测试质量,要求在测试阶段所得各类日取水量之和与同期单位实际日总取水量之差不大于10%,可认为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否则应继续查找有无漏测和计算错误,直到达到要求。2、各类用水分析:各类用水按用途进行汇总分类,用水审计,按照用水考核指标体系计算,分析用水合理水平。同时,参照各行业节约用水标准和用水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类排放水可回收利用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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