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苏州环境辐射检测,其他单位的许可证,辐射稳定性检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区别是什么?
四是许可条件不同。一方面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前,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均需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为备案,工作场所辐射环境检测报告,其中审批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备案是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前应向相应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项目开工前)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前)。另一方面,申请提交资料不同。放射诊疗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机构批准书》、放射诊疗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而辐射安全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分为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射线装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了分类规定不同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审批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个人剂量检测包括哪些?
个人剂量监测分为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和体内污染个人剂量监测两种。当个人受到一定水平外照射时,环境辐射检测资质,经常、定期地测量个人所受的剂量,并对测量结果进行评价,称为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当可能发生一定水平的体内污染时,对个人的排泄物、体液进行监测,用全身计数器直接测量体内的性,并对测量结果进行评价,称为体内污染监测。
个人剂量检查又分为常规监测、特殊监测和事故监测。常规监测是正常作业或操作中的监测。特殊监测是指实际存在或估计可能发生大剂量率的外照射,或可能发生体内污染时的监测。事故监测是发生事故情况下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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