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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动力伞飞行时,飞行员应使用与自己体重相匹配的动力伞伞衣,配备无线电双向能动通讯器材。

第二十八条 动力伞飞行时,飞行员必须戴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配带计时表和高度表。必要时还应穿戴防护和救生装备。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审批,禁止动力伞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三十条  动力伞飞行员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一条 动力伞飞行员每年由中国航协进行一次年检,审核飞行员的飞行技术水平,并颁发新的证书。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飞行员不得进行除训练飞行以外的任何飞行,待补检合格后,再颁发证书。参加年检的飞行员,应按规定交纳年检费用。

第三十二条 动力伞飞行发生事故,按一等:人员死i亡;二等:人员重i伤,动力伞报废;三等:人员骨1折,动力伞严重损坏的等级标准,分别在12小时,24小时,72小时的时限里,由所在俱乐部经上级地方航空运动协会上报中国航协。各地方协会,应对二等以上事故进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报中国航协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开展动力伞运动做出贡献的俱乐部和个人,审批成立俱乐部的航空运动协会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动力伞出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审批成立俱乐部的航空运动协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收缴证书的处罚,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未经申请登记,擅自成立俱乐部的;

(二)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

(三)无证飞行的;

(四)不接受安全监督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体委发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动力伞飞行教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章第十三条中所列条件;

(二)经过动力伞理论教学,飞行技术教学和教学法的考核合格;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教员证书》。组织实施动力伞教学时,必须携带此证书。没有取得此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动力伞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章第十四条中所列条件;

(二)通过了悬挂滑翔委ii会技术检查员资格审查;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员聘书》。实施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时,必须携带此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和《动力伞飞行教员证书》i办法:

(一)完成了动力伞训练大纲规定内容和时间的动力伞飞行员,通过所在俱乐部向主管航协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动力伞运动证书申请报名表》

(三)由中国航协聘任的技术检查员进行考核,并在申请报名表上填写考核意见,上报主管省级航协。

(四)省级航协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航协批准。暂无地方协会的,可由俱乐部直接上报中国航协批准。

第十七条 申办i证书的动力伞飞行人员,需按规定交纳考核、办i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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