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类-法规汇总1-1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2017-04-2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2017-04-06)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7-02-0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2017-02-08)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25号)(2016-03-23)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9号)(2015-12-21)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8号)(2015-10-21)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5号)(2015-07-14)
工艺用气的要求
企业应对工艺用气的制备、使用、检验、管理制定相应要求。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应有气体净化处理装置,其原理和结构应满足所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
对于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工艺用气,应控制和验证工艺用气中所含微生物和微粒(包括液体微粒),并保存相关记录。
对于不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但是使用后排放到洁净室内的工艺用气,应控制和验证对环境的影响,可进行动态检测,并保存相关记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附录中洁净室(区)的级别设置原则汇龙净化整理汇总见:-/Download-87.html。
2015年国家食药总局除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3个附录(植入、无菌、体外诊断试剂),作废了2009、2007的相应细则、标准、指南。
在此,汇龙净化将三个附录中洁净室(区)的级别设置原则整理出来。
一、体外诊断试剂洁净室(区)的级别设置原则2015:
1.1 酶联吸附试验试剂、荧光试剂、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1.2 阴性或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等的处理操作,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光电实验室定制装修公司推荐,000级洁净度级别,并应当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
1.3 无菌物料等分装处理操作,操作区域应当符合局部100级洁净度级别。
1.4 普通类化学试剂的生产应当在清洁环境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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