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机构的员工持股方案设计认为非上市公司没有上市公司“激励股权总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10%”的限制,员工持股方案设计也没有“激励对象个体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要求。相反,员工持股方案设计在拟定员工持股方案涉及激励总量时,不能受上市公司“10%”、“1%”上限规定的影响,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应当充分注意人力资本理论的实践,充分注意物质资本发展总趋势在下降甚至产生负利率。股权分配方案设计人力资本价值在不断提升,尤其对“轻资产”的科技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要“上不封顶”,关注股权稀释后公司控制权问题,关注期权激励方案设计原股东与激励对象之间股权分配的公平问题。
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机构的员工持股方案设计认为员工持股计划中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如何制定分红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方案设计往往意味着经营管理思路和整套人员配置将发生颠覆性的调整,因此员工持股计划中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应针对这种情形约定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条件。此时股权的收购价款约定往往以“授予价格+固定年利”确定,且股权分配方案设计通常约定激励对象的股权优先于创始股东的股权出售。
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机构的员工持股方案设计认为为体现员工持股的业绩导向原则,限度地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员工持股方案设计激励对象的努力程度应当与其持股平台的业绩有直接关系。股权激励方案设计针对连锁企业,可以分为两级平台:公司层面、门店层面。总部人员主要在公司层面持股,门店人员主要在本门店持股。当然,股权分配方案设计公司也可拿出部分门店专门用做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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