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局对欠税处理
税款须按照评税通知书上的限定缴税日期或之前缴付。如税款在缴税日期后欠缴,所有未缴的税款,当被作为欠税,税务局会立即采取下列法定措施,旨在保障税收和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追收过期未缴税款。
税务局采取的追税措施
对逾期未缴交的税款征收附加费
若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税务局会加征全部欠税(包括第二期税款)的 5 ﹪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
税务局就在缴税日期起计 6 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 5 ﹪附加费)再加征 10 ﹪的附加费。
向第三者包括纳税人的僱主、银行、租客、债务人、顾客等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追收税款
如纳税人仍未全部清缴税款及附加费,税务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个人法律责任。
就税款申索作出的回应有关判定债项利息的资料向区域法庭申请阻止离境指示
若纳税人没有缴付税款而意图离开香港或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税务局局长可向区域法庭申请阻止离境指示阻止该纳税人离开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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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成立18个月后,会收到香港税务局寄出的份税表,3个月内要去申报,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那么就需要提前委托秘书公司申请延期,否则将会有罚款产生。香港公司成立18个月后,会收到香港税务局寄出的份税表,3个月内要去申报,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那么就需要提前委托秘书公司申请延期,否则将会有罚款产生。
为了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办理公证书的规范,对委托公证人协会的职责作出规定,根据《管理办法》制订《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要求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需按照《规则》各项规定办理。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亲自审查相关文件,审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它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以进行’;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具合法性、真实性.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章转递,确认使用。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69号》.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原第34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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