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还要在“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login.jsp》中进行网上申报);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盖章,写上与原件相符
三、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四、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或者明确1名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文件、学历复印件;
六、辐射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材料复印件,或持有的上岗证复印件;
七、配有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八、健全的射线装置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护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等);
九、人员培训计划;
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十一、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监测评价报告;
十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新证不需要,其他均需要提供)。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保存期限是多久?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电磁辐射检测防护,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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