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申请承担标准化专1业技术委1员会工作资助的企业,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承担国1际标准化专1业(分)技术委1员会秋书处的
工作;
(二)企业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化专1业(分)技术委1员会
秘书1处的工作;
(三)产业创新联盟(其他社会团体)组建的标准化技术委1
员会(标准联盟)应是东湖高新区批准成立或备案的标准化工作
机构。
第十条申请承担国家、省级以上关于行业发展的标准化理
论研究项目资助的企业应是国家、省级以上1等行业主管部门下达
或批复的行业发展标准理论研究项目
第三章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1际标准,给予200万元/项奖
励;
(二)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1家标准,给予50万元/项奖励;
(三)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行业标准,给予30万元/项奖励
(四)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地方标准,给予10万元/项奖励。
(五)对参与标准制定企业进行资助,团体标准代办,应按起草单位顺序排
名予以奖励。对参与国1际标准、国1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项、10
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国1际标准、国1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六名(含)以后的,
分别给子30万元/项、6万元/项、3万元/项、1.8万元/项奖励。
(六)对牵头制定国1家级行业协会(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
体标准的企业给予8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制定国1家级行业协会
(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
第六名(含)以后的,分别给予4万元/项、2万元/项奖励;对
主导制定的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团
团体标准提出采信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信建议书。应当包括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
规定的主要内容、实施前景和效益分析、建议归口的技术委1员会等。
(二)采信标准遵守国1家标准版权政策的声明以及涉及专1利为必要专1利的证明材料。
(三)社会团体登记成立时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
度检查记录。
(四)社会团体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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