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2.9 元件组合装置(注E-4)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注E-5)。
注E-4: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
注E-5: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后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不包括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气瓶阀门主要生产工序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与验收、阀体锻压成型、机械加工、装配、性能试验、终检验等。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批量生产的设备能力,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代办咨询,一般(批量产品)采用生产线方式生产。
主要生产及检验工序不得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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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
节 基本要求
第五十七条 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淄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安装单位应当对管道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向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咨询,并且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无损检测机构不隶属于安装单位,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证咨询,并且不是由安装单位直接委托的,也应当在检测前,书面告知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的使用登记机关,并且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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