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吉物流有限公司-码头短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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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作者:武汉金吉物流有限公司





水路运输方法是以船、筏等运载工具沿各种水域航线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方式。水路运输系统由运载工具、航道航线、港口码头组成。运载工具,早期是利用具有较大浮力的木材、竹竿作成的独木舟、排筏、木板船等,靠人力划动或风帆驱动;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用钢板制作的“密封舱浮筒”式大轮船,以各种动力机甚至核动力驱动,使水路运输的航速、航程都有突破性的进展,实现了洲际航行的目标。航道航线,内河航运及海港的进出港需勘测、疏浚出一定的航道,供一定吨位的船舶航行、靠岸之需。航道以设在水中的标志(如航标灯、灯塔等)醒目地显示出来。远洋航运要根据海底结构,码头短运,及洋流状况开辟一定的航线,使两港之间实现快捷顺利地通航。




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沿海与内河的货物运输区别对待,采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费统一定价,船舶和货物按计划调配,运输单证采用不可转让的运单制,运单随船而行,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s证的单证,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对船长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我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我国制定和发布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l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输的。海洋运输的运量大,海运费用低,航道四通八达,是其优势所在。但速度慢,航行风险大,航行日期不易准确,是其不足之处。

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按照地区的分类,集装箱运输可以分为内贸海运与外贸海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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