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适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号) 之规定, 虽然本案当事人符合法律、 法规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规定, 但申请人赵某不接受该建筑公司的日常管理, 该单位的规章制度亦不适用于申请人赵某;赵某提供的劳动亦非某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该条款之规定不应适用于本案。
根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华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条款虽现被劳动仲裁机构、被广泛运用。但在适用或抗辩时还应仔细区分; 该条明确规定了发包的是工程 (业务) 或经营权, 显而易见强调的是主营业务, 也即其营业执照中明确规定的经营范围中一部分,非辅助性工作。因此, 本案虽然被申请人是建筑企业,但因其发包内容不属于其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即工程(业务) 或经营权, 因此该条款之规定不应适用于本案。
看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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