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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入股。
1. 以完整权入股。

权入股、以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申请权作价入股。《公司1法》也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于后两种权利(实施权及申请权)入股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估价不明等,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应该进行权入股。






入股

一,订立严密的权出资协

1.须明确约定技术改进成果的分配,接受权出资的公司往往不满足出资权技术的使用,而权出资人由于对该权的了解与熟知也更容易通过相同原理创造出更为的技术并借此获取。(示例: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人与公司各自在出资的基础上进行研发而产生新的发明创造成果的申请权,归做出新的发明创造的一方享有,发明专利入股评估,但另一方具有优先受让和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入股的注意事项

1.对于入股需要特别注意技术的可靠性。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这是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可达到70%,可成为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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