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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放射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应当及时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ct防护性能检测,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到负责审批的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各省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2份。

 (二)省级报刊上刊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公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包括(上墙):

  1、操作规程

  2、岗位职责

  3、辐射防护制度

  4、人员培训制度

  5、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6、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7、辐射工作场所安装警示灯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江苏防护性能检测,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各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份。

(二)具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机构当年编制的辐射监测报告2份。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2份。

(四)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六)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辐射工作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辐射事故、受到过发证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但未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或受到处罚等情况的,按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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