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佳信检测-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太仓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吴江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号)第十三条规定: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服务范围:

可承担计算机断层X射线摄影装置(CT)、DR、普通X射线诊断设备、X射线摄影、CR、牙科X射线机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业务流程: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料→现场检测(勘察)→报告编写→质量审核→评审→报告修改→ 报告签发。





放射防护检测(工业)

1、项目介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gwy第449号)与《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标准要求,对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进行检测与评价,让使用单位了解其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免受不必要的照射。

2、服务范围:

(1)工业X射线探伤辐射防护检测

(2)工业γ射线探伤辐射防护检测

(3)工业γ射线CT辐射防护检测

(4)工业jsq辐射防护检测

(5)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辐射防护检测

(6)密封放射源工作产生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7)其他工作场所设施辐射防护

3、报告时间

完成现场检测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4、保密承诺

检测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卫生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5、检测标准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2)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4-2006)

(3)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 115-2002)

(4)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17-2015)

(5)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5-2009)

(6)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 127-2002)

(7)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2-2008)

(8)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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