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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7  通风与净化空调

7.2 气流组织

7.2.1 室内气流应保持定向流,即应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

7.2.2  I级洁净用房室内气流组织宜采用垂直单向流, 局部 I级洁净用房宜采用四周加围挡壁的垂直单向流,其他级别洁净用房宜采用非单向流。

7.2.3 局部 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应比下方控制区面积每边至少各大 20cm以上。

7.2.4 局部 I 级洁净用房送风口下方,在不妨碍操作的条件下,应设柔性或刚性围挡壁。围挡壁至少下垂至送风口下 0.5m,也可低于操作面。

7.2.5 当围挡壁离地高于 1.8m时,若局部 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不小于全室面积的 1/14,则局部 I级洁净用房的Ⅱ级背景环境中可不另设送风口。

7.2.6 Ⅰ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应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宜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当只能一侧布置时,生产线应布置在送风口正下方。

7.3 净化送风参数

7.3.1 Ⅰ级洁净用房操作台高度(一般为地面上 0.8m)的截面风速不应小于 0.2m/s,如操作面为实体平面,防护服洁净车间装修怎么收费,此高度可上调 0.25m。

7.3.2 不同等级洁净用房的换气次数应满足下列规定:

Ⅱ级不小于 20 次/h

Ⅲ级不小于 15 次/h

Ⅳ级不小于 10 次/h

无等级要求不小于 5 次/h

7.3.3 新风量按每人不小于 40m3/h 设计,还应满足排风和维持正压的需要。

7.3.4 相邻相通的洁净用房之间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保持≥5Pa 的静压差。洁净区对室外应保持≥10Pa 的正压差。

7.3.5 产生污染的房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控制污染要求高的房间应保持相对正压。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二、生产场所

1.必须设置水处理车间、灌装车间、回收容器清洗消毒间、包装车间、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生产场所。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设备的布局与工艺流程衔接要合理,减少迁回和往返,避免物流混杂交叉。

2.水处理车间和灌装车间的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设施;清洗及灌装车间应设置空气净化和消毒设施,(入口处应有风淋设施 规范未提);其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0级,灌装局部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级,或者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整体应达到1000级。

三、生产设备、设施

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容器必须是经卫生许可的产品。 灌装线必须采用自动化设备(禁止手工灌装),灌装线设备与水接触的材质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影响处理后的水质。 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消毒剂必须是经卫生许可的产品。添加强化剂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禁止采用人工方法添加。

必备的生产设备包括:1. 粗滤设备;2. 精滤设备;3. 杀菌设备;4.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设施;5. 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 空气净化设备及风淋门;7.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8. 灯检设施;9.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0. 去离子净化设备(适用饮用纯净水及饮用矿物质水),11. 矿物质水相应调配设备。



固体饮料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固体饮料产品是指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固体制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二、生产场所

(一)生产场所。

1.配料车间、干燥脱水车间、包装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准清洁作业区(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包装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清洁区根据不同种类的饮料特点和工艺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空气洁净度要求,清洁作业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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