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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第二部分  特殊要求>>

2.2  厂房与设施

2.2.1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植入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2.2.2  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2.2.3  主要与骨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2.4  主要与组织和组织液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培养基GMP车间装修设计报价,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2.5  主要与血液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

2.2.6  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零部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



医疗器械类-法规汇总1-1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2017-04-2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2017-04-06)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7-02-0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2017-02-08)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25号)(2016-03-23)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9号)(2015-12-21)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8号)(2015-10-21)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5号)(2015-07-14)



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检查要点指南(北京市局2013)

以下检查要点的表述主要分为对现场情况和文件资料的检查两部分,但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现场查看、询问、记录的情况与企业的规定、文件、记录的符合性。

2.查阅企业洁净室(区)有关的管理文件、记录(~11,共22条),完整版见汇龙expert-trust下的Download-89.html

(1)是否提供了洁净室(区)平面图,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标识了不同产品、不同工序对应的洁净环境,是否避免了物流交叉。

(2)是否制定了人员卫生管理规定。

(3)是否提供了工作人员进出洁净室(区)的记录,当外来人员检查或参观时,是否提供了人员登记记录。

(4)是否提供了第三方体检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定期体检证明,以控制特殊人员进入洁净室(区)直接接触产品。

(5)是否提供了洁净室(区)工作人员手消毒记录。

(6)是否提供了洁净室(区)工作人员手细菌总数的检测记录。

(7)是否对进行洁净室(区)内工作人员进行了微生物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是否保留培训记录。

(8)是否制定了物料净化管理规定。

(9)是否制定了洁净(无菌)工作服管理规定。

(10)是否提供了洁净(无菌)工作服清洗、消毒灭菌记录。

(11)是否制定了洁净室(区)卫生管理规定,包括设备、工装模具及工位器具清洁存放规定;操作台、场地、墙壁、顶棚清洁规定以及清洁工具的清洁及存放规定;消毒剂选择、使用的管理规定;空气消毒规定;清场管理规定以及洁净环境日常监测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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