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是否能够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可预期的未来获利能力,或者专利虽未实施或应用但具备可预期和可验证的未来获利能力,对尚未实施专利技术,专利质押评估费,还应特别关注专利的潜在可应用性。专利质押评估中的成本法,一般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往往会严重脱离知识产权的本质,无法体现无形资产的内在,有点往有形资产的评估方式上靠拢。这个方法,也不是国际和国内的评估主流方式。专利权质押评估要求委托方明确专利权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1、专利名称;2、专利类别;3、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4、专利号;5、专利权申请日;6、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
专利权质押评估需要了解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检测、鉴定资料,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质押的出质人必须是合法权人;用以出质的权必须有效,证明权有效的文件包括证书、年费缴纳凭证、登记簿等;若作为质物的是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承债权的实现。专利权质押评估需要了解专利实施的方式。如自行实施、独占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了解专利实施产品的获利能力及专利在其中的贡献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专利质押评估市场法,一般无法大规模的采用,因为一般情况下,很少同类价值的和相近的专利有交易情况发生,也就是说其实根本不存在参考对象和价值锚的。进而导致无法进行评估。质押评估融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均要求进行评估,以作为放钱的依据和参照。但其实,评估在世界上,均是一个非常大的难题。专利权质押评估需要了解专利权实施运用的情况,了解专利产品应用范围、应用区域、应用时间、应用历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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