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发明专利入股-安徽中企航|评估公司





入股

个税政策规定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上述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入股:
1.权入股需要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

以权入股是可行的,发明专利入股,但要完成价值评估,订立相应的合同并到局办理变更等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如此才算是一个完整的权入股。

2.权入股的股东所占公司地位。

我国原有的《公司1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1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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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出资客体资格审查。|

1.权的转让分为权所有权的转让、权使用权的转让和申请权的转让,其出资类型也分为权所有权出资,使用权出资与申请权出资。权人以何种形式的权出资,该出资标的是否符合公司1法对出资标的物适格性的要求,是其他非技术出资人商讨合作设立公司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关于权使用权和申请权的出资是否可行,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但从设立公司的角度出发,建议以权所有权出资是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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