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按保护范围分类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全淹没灭火系统是灭火剂在规定喷放时间内使整个防护区密闭空间达到设计灭火浓度。各类气体灭火剂均适用于此系统。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是以设计喷射率向具体保护对象喷放灭火剂,并持续一定时间。目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维一可用于全淹没灭火系统也可用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气体灭火剂。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基本要求:
1、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此要求是需要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必须能够抵御初期火灾,使得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在一定的时间内维持足够的浓度,达到浸渍时间要求。
2、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气体灭火系统喷放时,防护区开口均自动关闭,防护区内压强增加,必须能承受一定的压强。防护区的泄压面积的计算公式,就是以防护区围护结构能承受的允许压强为基础计算的。
3、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对防护区的封闭要求是全淹没灭火的必要技术条件,co2气体灭火系统,因此不允许除泄压口之外的开口存在,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开口包括门、窗、防火阀等都必须自动关闭。
自动生产线上的工艺开口,也应做到在灭火时停止生产、自动关闭开口。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目前的气体灭火剂都较空气重,因此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排风口应该直通室外,不具备条件的场所,常州气体灭火系统,必要时必须增加排风管。对于地上防护区,自动气体灭火系统,当防护区有开启的外窗时,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经常有人员出入,且设备重要,因此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5、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气体灭火系统按灭火剂储存压力分为高压系统和中低压系统:
1、高压系统是指灭火剂储存压力为15MPa、20MPa的气体灭火系统。常见的高压气体灭火系统有IG541、IG100、IG55、IG01灭火系统等,国内常用15MPa。
2、中低压系统是指灭火剂储存压力为2.1MPa、2.5MPa、4.2MPa、5.6MPa、5.5MPa的气体灭火系统。如高压二氧化碳、低压二氧化碳、七氟丙烷等灭火系统。
高压 CO2 灭火系统灭火剂在常温下加压液化储存( 20 ℃时储存压力为 5.5MPa )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低压 CO2 灭火系统灭火剂在- 18 ℃~- 20 ℃低温下液态储存(- 18 ℃时储存压力为 2.1MPa )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所以此二者均属于中低压气体灭火系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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