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实施阶段从2026年1月1日开始,CBAM授权申报人(即欧盟成员国进口商)需提交CBAM申报并清缴CBAM证书,开始支付CBAM费用。
正式实施阶段,CBAM授权申报人应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在CBAM注册系统中提交上一日历年的CBAM申报。次申报时间为2027年,碳关税 CBAM规则,对应履约年度为2026年。
CBAM申报需包含以下内容:
前一年进口的每种产品的总数量;
进口产品的总碳排放量;
应清缴的CBAM证书总数,对应前述总碳排放量,其中已扣除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以及为反映免费分配ETS配额而作出的必要调整;
由认证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副本。
CBAM碳关税过渡期什么时候CBAM
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是欧盟提出的一项新政策,也被称为碳边境税或碳关税。CBAM是全球范围内采用贸易政策应对碳泄漏风险的政策工具,旨在使欧盟内外的同量碳排放所需支付的价格基本持平。
目前,CBAM涵盖范围包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6个行业。根据规定,CBAM,只要是生产地碳定价低于欧盟碳价的产品,一旦进口到欧盟关税区,就要购买CBAM凭证,补足其间的差额,因此,CBAM本质是为进口产品设立一个虚拟的碳定价机制。
首先,欧盟碳关税CBAM,企业需核实其所属行业是否在CBAM过渡期覆盖的六大行业范围内: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气。若企业不属于这六大行业,或与之无直接相关性,无需进行CBAM申报。
其次,企业应明确其出口产品是否涵盖CBAM过渡期内的产品分类。目前,CBAM报告涵盖的产品清单及需报送的温室气体种类包括CO2、N2O和PFCs,具体可参考CBAM首批征税行业合产品清单(如下)。对于属于清单内的产品,碳关税 CBAM,企业则需要进行CBAM相关填报。
企业公司申请报告申报人应在CBAM中提供有关原产国含排放碳:
(A)CN代码表示的产品类型;
(二)碳价格的类型;
(C)碳价到期的国家;
(四)该国可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回扣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从而导致碳价格的降低;
(五)应缴纳的碳价金额、碳定价工具的说明和可能的补偿机制;
(F)表明法律法规对碳价、回扣或其他形式的相关补偿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的副本;
(G)所涵盖的直接或间接排放量;
(H)任何回扣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包括免费分配(如果适用))涵盖的嵌入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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