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 -----附录A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A1通用要求
A1.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按照本规则 1.2.1 条的规定。
A1.2监检方式
(1)埋弧焊钢管、聚乙烯管,采用逐批监检方式;
(2)元件组合装置,一般产品按照订货合同采用逐台监检方式;对于具有相同设计文件、相同工艺文件和相同质量计划的产品,可以采用逐批监检方式。
A1.3产品组批
(1)埋弧焊钢管,同机组、同牌号、同外径、同壁厚、同工艺、生产周期不超过7 天、数量不超过 200 根为一批;产品质量稳定,连续 1 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增加组批数量,但是每批不得超过 600 根;增加组批数量的,金属阀门制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认证咨询,产品安全性能如果出现 问题,潍坊金属阀门制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应当恢复原组批数量;
(2)聚乙烯管,同一混配料、同一设备和工艺并且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的管材,金属阀门制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取证代办,生产周期不超过 10 天、数量不超过 200 吨为一批;产品质量稳定,连续 1 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增加组批数量,金属阀门制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但是每批不得超过 600 吨;增加组批数量的,产品 安全性能如果出现问题,应当恢复原组批数量;
(3)元件组合装置,具有相同设计文件、相同工艺文件和相同质量计划的产品, 可以为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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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1.6 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
E2.1.6.1 设计文件
制造单位的许可产品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产品说明书等。采用外来设计文件制造的,应当有对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确认。
许可产品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制造,标准中未提出设计文件要求的,可不要求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如属于非标产品,则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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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2.9.3.1 理化检验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2台。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材料试验机。
E2.2.9.3.2 无损检测仪器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射线检测仪器不少于2台、超声检测仪器不少于2台。
E2.2.9.3.3 零部件及产品性能检测仪器
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阀门性能调试与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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