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短期寒假工,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工厂寒假工,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二、劳务派遣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寒假工,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电子厂寒假工,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三、国外劳务派遣现状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
据业已废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再据劳动对《关于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可知,“”是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一种称谓,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并非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从法律关系来看,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所说的“”可归属于劳务用工、劳务外包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不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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