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复苏乏力,大部分国际海运需求持续低迷。2012年10月发布的中国出口集装箱综合d运价指数为1187.72点,较上期下跌2.2%; 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为1202.96点,码头短途运输,较上期下跌3.6%。2012年欧洲航线传统旺季运输需求始终不振,航线货量缺乏实质性增长动力,船公司并班、停航缩减运力也未能扭转运价水平持续下跌态势,目前运价三个月内累计下跌约600美元TEU,逼近盈亏平衡点。各船运公司为揽货大打价格战,市场运价普遍下跌100—200美元FEU左右。
1、受海运行情的变化,不同时间、季节价格会有些浮动,集海箱海运准确运价请来电咨询.2、通常我司会为客户含货物运输保险费,完善保障。3、提供周到的门到门服务。4、长期客户价格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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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沿海与内河的货物运输区别对待,采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费统一定价,码头运输,船舶和货物按计划调配,运输单证采用不可转让的运单制,运单随船而行,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s证的单证,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对船长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我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我国制定和发布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l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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