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七、产品质量
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标准如下: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于同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的企业,每类产品抽取一个品种;对于既生产瓶装水又生产桶装水的企业应抽取桶装水产品。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分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碳酸饮料(汽水)类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类产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具体品种,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二、生产场所
应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生产车间内,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该空间的大小是以生产经营人员完成生产作业(包括清洗消毒),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为原则,一般其宽度不少于100厘米。
1.对于生产碳酸饮料类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冷却充气、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工序、配料工序、预包装清洗消毒等)、清洁作业区(灌装工序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车间必须安装有效的通风设备,其空气流向应从清洁区域流向非清洁区域,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应大于3次/小时。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清洁区根据不同种类的饮料特点和工艺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空气洁净度要求,清洁作业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洁净厂房温度应控制在15℃-27℃之间。洁净厂房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无尘车间中空气洁净度的控制
空气过滤系统: 空气过滤系统包括过滤单元、安装架、外壳、密封垫、密封剂和箱位系统。这些部件的选择应该既符合要求的洁净度等级,又符合与其用途及系统测试要求有关的条件,选择净化空调过滤器要采用特定的空气过滤标准.
节能: 为实现节能,在非工作期间可以把通风系统的气流降到低级别。但如果完全关闭,应考虑到可能会产生不可接受的室内污染。
二次过滤: 应该认识到,如果送风到洁净室的终端过滤器之前不装适当的二次过滤,就会产生如下几个问题:可能达不到需要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终端过滤器需要频繁的更换,达到不可接受的程度; 可能会造成对产品不利的微粒和微生物污染.
临时性过滤: 在无尘车间和试车期间应该考虑安装临时性过滤器,保护空调系统的空气洁净度.
应用: 设计人员应该对用于洁净室空调系统得初次和二次过滤器的性能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应用要求。应该考虑采用化学和分子除污的过滤器(如活性碳),以及配置排风过滤,饮料SC车间设计装修报价,保护室外环境。
装配: 过滤器不应急于安装,应在试车前再装配。在等待装配期间,应该按供应商的说明存放过滤器,装配前,风管要做到目检清洁、无污染。过滤器应该按照厂家的说明进行装配
。
包装与运输: 空气过滤器的包装应该能适当的保护过滤单元在从供应商处搬运和运输期间不受到机械损坏。在设施内安装过滤器前应该认真检查,保证无任何损坏。
测试: 所有安装在设施内的过滤器都应该能够对终端过滤器进行泄露测试,对过滤器和安装装置之间的密封要进行整体性测试。进行这类测试的材料应保证其本身不会成为污染物或引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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