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合法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按许可事项进行生产;
(二)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许可事项的要求;
(三)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风险;
(四)其他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查封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场所。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
2、企业应拥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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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欺骗、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材料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