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的一个基本条款。我国参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亦在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条款。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险船舶不能从事海上拖带或救助服务;不得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停靠和离开;禁止被保险船舶从事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目的的航行。在此限制范围内,除非被保险人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险费,或者对于为了拆船或为拆船而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险时,保险人承担d保险责任。否则,码头短运,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人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任。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集装箱运输——这一简洁便利,装卸,安全牢固的运输方式快速发展。在当今的国际水运运输中,集装箱运输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同时,集装箱运输已不仅仅是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的吞吐数量也反映运输码头所在地的经济繁荣程度,进出口企业订单数量以及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否。
集装箱运输的概念与应用,在此基础上,本文联系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与国际贸易的现状,浅析我国集装箱运输发展的现状,并结合当前世界经济危机,简明阐述在此背景下我国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趋势。
运单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基本的合同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d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在实际办理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形式有二:一是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二是运单。前者适用于计划内大宗物资运输,后者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货物运输。在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也必须签发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实践中,还有按季度、半年、一年签订的运输合同,也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形式。
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只需根据货物的基本情况以及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填写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运单首先是货物运输合同,赖以确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运单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据,至卸货港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短少或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再次,运单还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主要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将货物交给运单记载的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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