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取得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注C-1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怎么办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具有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安全检查的场地,安全检查场地应当设置在充装站区内,并且有必要的维修、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
(3)具有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场地;
(4)充装场地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者设有足够能力的换气通风装置,衡水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避免形成危险的性混合物或者毒性气体,出现富氧或者缺氧等环境;根据充装气体的危险特性,还需要增加如充装场地环境温度控制等安全措施;
(5)设置安全出口,周围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A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
级覆盖B级。级锅炉安装覆盖GC2、GCD级压力管道安装。
B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B级锅炉安装覆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
注:
1.级锅炉制造许可范围还包括锅筒、集箱、蛇形管、膜式壁、锅炉范围内管道及管道元件、鳍片式省煤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怎么办理,其他承压部件制造由上述制造许可覆盖,不单独进行许可。B级许可范围的锅炉承压部件由持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不单独进行许可。
2.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散装锅炉除外),锅炉安装单位可以安装与锅炉相连接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yi燃yi爆有毒介质除外,不受长度、直径限制)。
3.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咨询,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特种设备许可证
设计
单位
许可
压力容器设计
1.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2.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3.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设计许可纳入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除外),并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无设计能力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包至持有相应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
3.取得分析设计的单位必须同时取得规则设计许可资格。
压力管道设计
长输管道 (GA1、GA2)
1.公用管道(GB1、GB2)
2.工业管道(GC1、GC2、GCD)
许可参数级别及覆盖关系见注一。
制造
单位
许可
锅炉
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
锅炉(A)
锅炉(B)
许可参数级别及覆盖关系见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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