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类环境辐射检测方法-江苏环境辐射检测-佳信辐射防护检测







辐射防护检测

放射防护检测(工业)

1、项目介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gwy第449号)与《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标准要求,电离辐射环境检测,对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进行检测与评价,让使用单位了解其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免受不必要的照射。

2、服务范围:

(1)工业X射线探伤辐射防护检测

(2)工业γ射线探伤辐射防护检测

(3)工业γ射线CT辐射防护检测

(4)工业jsq辐射防护检测

(5)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辐射防护检测

(6)密封放射源工作产生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7)其他工作场所设施辐射防护

3、报告时间

完成现场检测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4、保密承诺

检测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卫生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5、检测标准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2)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4-2006)

(3)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 115-2002)

(4)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17-2015)

(5)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5-2009)

(6)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 127-2002)

(7)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2-2008)

(8)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5-2006)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壹章   总  则

第壹条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放射类环境辐射检测方法,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江苏环境辐射检测,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医用设备稳定性检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 yl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机构必须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才能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项目.

为什么要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门发布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第十六条明确提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哪些机构需要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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