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开展动力伞运动做出贡献的俱乐部和个人,动力伞,审批成立俱乐部的航空运动协会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审批成立俱乐部的航空运动协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收缴证书的处罚,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未经申请登记,擅自成立俱乐部的;
(二)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
(三)无证飞行的;
(四)不接受安全监督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体委发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动力伞飞行教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章第十三条中所列条件;
(二)经过动力伞理论教学,动力伞广告,飞行技术教学和教学法的考核合格;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教员证书》。组织实施动力伞教学时,必须携带此证书。没有取得此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动力伞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章第十四条中所列条件;
(二)通过了悬挂滑翔委i员i会技术检查员资格审查;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员聘书》。实施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时,必须携带此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和《动力伞飞行教员证书》i办法:
(一)完成了动力伞训练大纲规定内容和时间的动力伞飞行员,通过所在俱乐部向主管航协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动力伞运动证书申请报名表》
(三)由中国航协聘任的技术检查员进行考核,并在申请报名表上填写考核意见,上报主管省级航协。
(四)省级航协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航协批准。暂无地方协会的,动力伞飞行,可由俱乐部直接上报中国航协批准。
第十七条 申办i证书的动力伞飞行人员,需按规定交纳考核、办i证费用。
空中广告
空中广告是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也是在21世纪来开始流行的一种新的广告载体。它是指利用气球、飞艇、球伞吊篮、激光等空中向大众传达信息,为企业进行产品、形象宣传的传播方式。
空中广告具有宣传性好、吸引度高、轰动性强、受众面广、干扰度低等特点。
空中广告的特点
不论何种空中广告,其特点不外以下几点:
1、注目范围广大,并且一旦为人发现,多有“连锁反应”发生和长时间注目效应。
2、越是人口稠密区效果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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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广告的缺陷是极易受天气和地理条件的影响,广告效应的重覆性差,出现频率不能固定,且费用昂贵,普及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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