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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津南人事派遣代理,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津南人事派遣公司,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津南人事派遣,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津南人事派遣流程,这是错误的。


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2)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适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人事管理便捷

减少劳动纠纷

解决了用工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缴纳社会保险优势。

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

增强用人单位的用人灵活性和劳动法律保护对其制约的解缚性。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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