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个人伤残鉴定-经验丰富|安徽天正(图)
鉴定时机: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鉴定原则: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时机: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鉴定原则: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个人伤残鉴定,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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