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4 洁净用房分级和环境参数
4.3 环境参数
4.3.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参见附录 B。
2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I 级、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 20~25℃,相对湿度应为 30%~65%;Ⅲ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 18~26℃,相对湿度应为 30%~70%。
4.3.2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调味品SC车间装修设计公司推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明的低照度不应低于 50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的低照度不应低于 200 lx。
2 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的照度值不宜低于 100 lx。
3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4.3.3 I 级洁净用房的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 65dB(A) ,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 60dB(A) 。
GB 50687-201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附录A
食品生产推荐的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资料性附录)
表 A.1 非终灭菌食品生产推荐的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洁净用房等级 | 适用的生产阶段或关键控制点 |
Ⅱ级背景下的 I 级(局部百级) | 生食切割 |
Ⅱ级背景下的 I 级(局部百级) | 食品的冷却 |
Ⅱ级背景下的 I 级(局部百级) | 食品灌装(或灌封)、分装、压盖 |
Ⅱ级背景下的 I 级(局部百级) | 灌装前液体或食品的加工、配制 |
Ⅱ级背景下的 I 级(局部百级) | 检验 |
Ⅱ级(万级) |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存放以及处于未完全密闭状态下的转运 |
Ⅲ级(十万级) |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器具的终清洗、装配或包装、灭菌 |
Ⅳ级() | 食品原料的预处理 |
GB 50687-201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10.4 对空调净化设备管理的要求
10.4.1 不应采用有化学刺激、致癌因素的局部净化设备。
10.4.2 空气净化系统应早于生产开机半小时运行。
10.4.3 洁净用房回风口格栅应保持清洁,确定适当更换时间。
10.4.4 新风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新风过滤装置应安在进风口处,宜采用更换方便、更换周期长的节能型过滤装置。
10.4.5 当无压差表提示阻力状态时,应按表 10.4.5 进行过滤器更换,更换过滤器后应检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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