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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警示路锥厂家批发,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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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简介

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护、交通诱导、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为了防止交通事故,保证交通顺适,发挥道路的功能,必须设置交通安全措施,根据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况,道路上必要时应设置人行跨路桥(包括地下人行横道),栅栏、照明设施、视线诱导标志,紧急联络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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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经废弃的交通设施,不应定本罪。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炸毁铁轨、桥梁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一是从破坏的方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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