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申报覆盖行业产品排放量交易规则要求:
(1)申报清缴。在每年5月31日前,进口商需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其进口产品中所含碳排放量,以及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即CBAM证书)数量。一张CBAM证书对应1吨碳排放量;
(2)回购注销。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执行机构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时的支付价格,回购数量上限为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CBAM证书总数的1/3。若回购后,进口商账户上仍有多余证书,则由CBAM执行机构在7月1日前清零;
(3)处罚方式。若未完成CBAM履约或数据,则进口商(即申报人)将受到处罚,需补足未交的CBAM证书,且根据上一年度CBAM证书平均价格的3~5倍缴纳罚款;
(4)二次交易。政策中提出,应允许经授权申报人转售一部分多余的证书,但暂未明确对应交易规则。
企业公司申请报告申报人应在CBAM中提供有关原产国含排放碳CBAM
企业公司申请报告申报人应在CBAM中提供有关原产国含排放碳:
(A)CN代码表示的产品类型;
(二)碳价格的类型;
(C)碳价到期的国家;
(四)该国可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回扣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CBAM,从而导致碳价格的降低;
(五)应缴纳的碳价金额、碳定价工具的说明和可能的补偿机制;
(F)表明法律法规对碳价、回扣或其他形式的相关补偿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的副本;
(G)所涵盖的直接或间接排放量;
(H)任何回扣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包括免费分配(如果适用))涵盖的嵌入排放量。
CBAM全称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俗称碳关税,是欧盟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费,旨在解决进口商品与欧盟内商品之间的碳排放差距。
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这六大行业是全球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也是现阶段CBAM的重点监测对象。
在欧盟之外的生产商需要在个报告期结束日(1月31日)前,遵循欧盟会提供的关于货物范围及嵌入式排放计算的详细指导,计算出口至欧盟的产品的直接碳排放和隐含碳排放,并通过欧盟进口商向主管当局汇报。
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申报CBAM认证辅导,所需要汇报的碳排放边界是不同的,欧盟在文件中对此有详细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欧盟CBAM报告中所需要的碳排放边界主要关注产品从原材料到制造的阶段,并不包括使用、维护、回收和终处置阶段。
CBAM碳关税的推出也不完全是坏消息。对于那些具有前瞻性、愿意投入研发的企业来说,它同样开辟了新的发展道路。通过加大对绿色技术和环保措施的投入,cbam认证费用,企业不仅能有效降低碳排放,减少碳关税的负担,还能从根本上提升产品的绿色竞争力。绿色和可持续已经成为全球消费的新趋势,企业若能抓住这一点,适时调整产品线和生产方式,借助绿色发展优势,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赢得更多的份额,甚至打开先前难以进入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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