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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

E2.1.6  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

E2.1.6.1  设计文件

制造单位的许可产品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产品说明书等。采用外来设计文件制造的,应当有对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确认。

许可产品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制造,标准中未提出设计文件要求的,可不要求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如属于非标产品,则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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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用于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焊接材料应当有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应标志,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使用。施焊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保管、烘干、清洗、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等仪器仪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怎么办理,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当定期检定和校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证证咨询,否则不得用于管道受压元件的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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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          -----附录A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A1通用要求

A1.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按照本规则 1.2.1 条的规定。

A1.2监检方式

(1)埋弧焊钢管、聚乙烯管,采用逐批监检方式;

(2)元件组合装置,一般产品按照订货合同采用逐台监检方式;对于具有相同设计文件、相同工艺文件和相同质量计划的产品,石家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可以采用逐批监检方式。

A1.3产品组批

(1)埋弧焊钢管,同机组、同牌号、同外径、同壁厚、同工艺、生产周期不超过7 天、数量不超过 200 根为一批;产品质量稳定,连续 1 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增加组批数量,但是每批不得超过 600 根;增加组批数量的,产品安全性能如果出现 问题,应当恢复原组批数量;

(2)聚乙烯管,同一混配料、同一设备和工艺并且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的管材,生产周期不超过 10 天、数量不超过 200 吨为一批;产品质量稳定,连续 1 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增加组批数量,但是每批不得超过 600 吨;增加组批数量的,产品 安全性能如果出现问题,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咨询,应当恢复原组批数量;

(3)元件组合装置,具有相同设计文件、相同工艺文件和相同质量计划的产品, 可以为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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