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专利入股协议-安徽中企航|本地服务(图)
入股的注意事项
1.对于入股需要特别注意技术的可靠性。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专利入股协议,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这是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可达到70%,可成为的控股股东。
入股
一,权出资主体资格审查。
若出资人为个人,应审查权人是否为职务发明人,委托发明人或者合资开发发明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技术研究往往具有投资的介入,技术是职务发明,委托发明,还是合作开发,权归属于个人还是投资方,都需要明确界定。我国《法》规定,发明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的物质资源开发的技术归单位所有;经两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故建议在权出资人主体审查过程中,应明确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及中间有无相关协议,要求权人做出相关书面陈述。
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
1,在实践中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权入股的、以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申请权也视为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新《公司1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1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的,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权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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