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为什么要做预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号)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查询,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卫生预评价政策要求
放射卫生预评价主要针对具有放射性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施工前对其辐射防护措施、辐射监测计划、辐射危害、放射防护管理等进行评价,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护达到优化,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卫生审查提供技术依据。
辐射安全一直是大家注意的焦点,因为使用不当会对人体或者环境造成很大的伤害。企业想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然后按照相应的步骤办理。怎么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你了解吗?
二、具备的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京口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机构中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核与辐射相关技术人员;使用Ⅳ、Ⅴ类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源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性物质的单位应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源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具有确保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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