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基点(以下简称基点)是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根据工程的沉降施测方案和布网原则的要求建立,而沉降施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布局特点、现场的环境条件制订。依据工作经验,一般高层建筑物周围要布设三个基点,且与建筑物相距50m至100m间的范围为宜。基点可利用已有的、稳定性好的埋石点和墙脚水准点,地形测绘报价,也可以在该区域内基础稳定、修建时间长的建筑物上设置墙脚水准点。若区域内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可按相应要求,选在隐蔽性好且通视良好、确保安全的地方埋设基点。所布设的基点,在未确定其稳定性前,严禁使用。因此,每次都要测定基点间的高差,以判定它们之间是否相对稳定,并且基点要定期与远离建筑物的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以检核其本身的稳定性。
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要求: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一般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民用建筑每增加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整个施工时间的观测不得少于4次(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
25%、50%、75%和100%时各观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临沂地形测绘,在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工后的观测次数: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为: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2年,黏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当建筑物和构筑物突
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在基坑较深时,可考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
沉降观测点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观测点的布置,应按能查明建筑物和构筑物基础沉降的要求,由设计单位根据地基的工程地质资料及建筑结构的特点确定。
砖墙承重的各观测点,一般可沿墙的长度每隔8~12m设置一个,并应设置在建筑物上。当建筑物的宽度大于15m时,内墙也应在适当位置设观测点。
框架式结构的建筑物,应在每一个桩基或部分桩基上安设观测点。具有浮筏基础或箱式基础的高层建筑,观测点应沿纵、横轴和基础(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周边设置。新建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处两边,都应设置观测点。烟囱、水塔、油罐及其他类似的构筑物的观测点,应沿周边对称设置。
沉降观测点具体布置位置,地形测绘单位,应由设计单位负责确定。对设计未作规定而按有关规定需作沉降观测的建筑或构筑物,其沉降观测点布置位置则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确定。
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的比例一般为1:100至1:500。所有观测点应有编号,以便观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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