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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主需承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责任。但这种劳动关系有别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实际使用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从事劳动。

2.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津南人事派遣,在合同中,派遣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把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合格劳动者提供给用工单位,津南人事派遣服务,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该协议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合同关系。通过该种形式,用工企业将用工责任部分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设置差异化薪酬福利制度,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3.实际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在用工企业从事劳动活动,接受用工企业的管理。双方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劳动者向实际用工企业提供劳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机构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津南人事派遣流程,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津南人事派遣公司,因为他并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劳务派遣机构,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劳务派遣机构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劳务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区别有哪些不同

从二者的法律关系中做比较:

劳务外包:劳务外包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外包公司是合同关系;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务外包公司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外包公司的员工是雇佣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实际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人力资源外包人员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再从定义来看: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自己公司关于人事管理中的非重要方面上的某个岗位中的部分或者是全部的工作外包出去,完全交由劳务外包公司来处理,企业只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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