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广告
空中广告是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也是在21世纪来开始流行的一种新的广告载体。它是指利用气球、飞艇、球伞吊篮、激光等空中向大众传达信息,为企业进行产品、形象宣传的传播方式。
空中广告具有宣传性好、吸引度高、轰动性强、受众面广、干扰度低等特点。
空中广告的特点
不论何种空中广告,其特点不外以下几点:
1、注目范围广大,并且一旦为人发现,多有“连锁反应”发生和长时间注目效应。
2、越是人口稠密区效果越强烈。
3、广告单纯,印象深刻。
这种广告的缺陷是极易受天气和地理条件的影响,广告效应的重覆性差,出现频率不能固定,动力伞广告,且费用昂贵,普及性不强。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飞行条件
第十八条 起飞场地条件:
(一)场地平坦、开阔、无紊乱气流,面积通常不小于15O米×lO0米;
(二)不影响起伞和助跑;
(三)净空条件良好,起飞延长线上无影响起飞的障碍物;
(四)有起飞不顺利时保证安全着陆的备份距离;
第十九条 着陆场地条件:
(一)场地平坦,无紊乱气流及影响着陆的障碍物;
(二)不影响伞具的收装;
(三)降落五边航线及廷长线上净空条件良好,有能够保证复飞的备份距离;
第二十条 气象条件:
(一)飞行区域内无降水;
(二)飞行高度以下无云雾,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公里;
(三)地面风速不大于5米/秒,空申风速不大于7米/秒。
第二十一条 严禁动力伞飞入空中禁区,禁止动力伞夜间飞行,无水上飞行设备的动力伞,禁止在广阔水域上空飞行,无论在任何地形上空飞行时,飞行高度必须高于障碍物60米以上。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六章 装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动力伞的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持有中国航协和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联合审查签发的适航证明,产品检测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维护手册。
第二十三条 进口动力伞,必须持有国际权i威机构出具的适航证明和检测证明,并经中国航协型号认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进口动力伞的国内代理商,必须到中国航协注册,方可办理经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俱乐部的动力伞,应报省级航协登记注册,并报中国航协备案,暂无地方航协地区的俱乐部,可直接报中国航协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动力伞,不得投入飞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动力伞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应在登记注册时向主管航协声明,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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