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不同类型化妆品(如护肤、彩妆、洗护)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标准有何差异?
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重功效成分安全性与稳定性,生产车间对微生物控制要求很高;
彩妆类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注重色彩稳定性、重金属含量等,生产设备需准确控制颜料配比。
洗护类产品在保证清洁效果同时,对酸碱度、温和性要求高。
并且,不同类型化妆品在包装材料、标签标识等方面,因适用人群和使用场景不同,也存在对应标准差异,企业需严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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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境外化妆品(简称进口产品)在进入我国销售前,进口商或代理人该怎样让产品合法化、正常化,如何去操作相关手续也是多年困扰着多数进口商与代理人,另一面由于我们国家现行政策多变、监管部门不一、法规繁琐,终究让境外厂商望而却步。同时也导致一些代理人盲目进口均是产品到中国的相关口岸经过海关部门提醒后方可知晓,一款进口产品到底该如何履行手续。为了减少进口商及代理人的经济损失,我们以多年对行情观察与注册经验分析相关申报手续,仅供进口商及代理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