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企业新增产品线,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或变更许可证?
若新增产品线与原许可生产范围相似,生产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体系等无重大变化,一般只需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补充相关资料说明即可。但如果新增产品涉及全新类型,如从护肤拓展到特殊用途化妆品,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就需要重新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确保企业符合新的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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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应依法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进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书(简称化妆品卫生批件)
此项证明文件是根据我国1989年11月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中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实施行政许可,凡是进入我国市场销售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必须接受我国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卫生批件)并经过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进出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审核证书》下文)方可通过我国的各个海关口岸进口,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由我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SFDA、国家药监局)相关科司负责。根据08年我国国家药监局公告进口化妆品许可受理由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管理与批准事宜则有国家药监局新成立的食品许可司承担,对于进口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则有原有国家药监局的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对于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的相关程序请参看本人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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