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大丰环境辐射检测,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
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我国源生产、销售与使用单位的。那么,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包含哪些呢?
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
(1)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2)正本内,范围分为Ⅰ类源、Ⅱ类源、Ⅲ类源、Ⅳ类源、Ⅴ类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
副本内,范围写明源的核素名称、类别、总活度,非密封性物质工作场所级别、日等效操作量,射线装置的名称、类别、数量。
(3)正本内,种类和范围填写种类和范围的组合,如生产Ⅰ类源和Ⅱ类源,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为了规范医学的行为,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列的放射卫生检测法规及放射防护相关标准,来保障医护职工与患者的健康。那么,什么是放射卫生评价?
放射卫生评价定义:
放射卫生评价,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该评价可分为2个部分:
1.放射防护预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主要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计图纸进行评价
2.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主要对已建成的放射诊疗项目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与诊疗设备验收检测后,针对检测结果以及医院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评价。
放射卫生评价的流程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料,现场检测,报告编写,质量审核,辐射环境检测资质认定,报告签发,提交报告出具
报告时间:
现场检测完成后,在资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5-10个工作日可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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