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税对象没有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区别,都应纳税。所以,香港居民得自海外的利润可不用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香港居民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注册香港公司、在香港注册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开立账户
薪俸税,有聘请香港雇员,或者公司董事有领薪,需向税务局申报。填写薪俸税表、递交给税务局即可。而利得税申报时间以及申报流程,分两种情况:
新设立的香港公司,在成立后18个月收到封利得税报税表,这封税表的申报期限是:自收到后1个月内,根据公司运作的不同情况进行报税工作。
薪俸税,有聘请香港雇员,或者公司董事有领薪,需向税务局申报。填写薪俸税表、递交给税务局即可。而利得税申报时间以及申报流程,分两种情况:
新设立的香港公司,在成立后18个月收到封利得税报税表,这封税表的申报期限是:自收到后1个月内,根据公司运作的不同情况进行报税工作。
日本税法税率
日本为了减轻国民税务,一直在下调企业税收,对在日本的投资者提供了机会,对日本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日本曾经税率曾为93%下调至50%,对纳税人所需要的较低费用,抚养家属的费用,和福会保险的费用免征所得税。
(一)纳税人
居民。居民是指到纳税期限为止连续1年以上在国内有住所的个人。其中,又把居民分为长久居民与非长久居民。凡连续在日本居住达5年之久的居民,纳税人必须就境内外的一切所得申报纳税。凡是不打算在国内长久住下去,1年以上5年以下连续有住所的个人为非长久性居民。对于非长久性居民,纳税人只限国内源泉所得、国外源泉所得中国内支付的部分和来自国外的汇款部分。
非居民。非居民指居民以外的个人,即在日本居住时间不到l年的个人,对于非居民仅就国内源泉收入纳税。
(二)课税范围
按日本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上是对全部所得进行综合征税,但在计算时将所得分为十类,规定各自的计算方法。(1)工薪所得。工资、薪水、薪金以及与此类似的所得。(2)一次性所得。抽奖、赛马中彩的奖金、人寿保险合同等一次性所得。(3)不动产所得。地租、房租等不动产所得与不动产权利出租或出借的所得。(4)转让所得。转让、房屋、土地等资产的所得(转让库存资产不在内)。(5)红利所得。以法人得到的红利、盈利分配,证券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6)利息所得。公司债与存款利息、合同运用信托(信托等)、公司债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7)退职所得。退职时得到的退职补贴、一次性津贴等一次性发给的所得及同类所得。(8)事业所得。农业、渔业、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等事业产生的所得。(9)山林所得。购置满5年的采伐或转让则属于事业所得或杂项所得。(10)杂项所得。如稿费、公共年金、人寿保险合同年金、公司债偿还收益等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