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范围-江苏放射诊疗许可证-佳信







为什么要做预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号)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牙科放射诊疗许可证,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卫生预评价政策要求

放射卫生预评价主要针对具有放射性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施工前对其辐射防护措施、辐射监测计划、辐射危害、放射防护管理等进行评价,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护达到优化,江苏放射诊疗许可证,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卫生审查提供技术依据。





辐射防护检测

放射防护检测(工业)

1、项目介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gwy第449号)与《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标准要求,对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进行检测与评价,让使用单位了解其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免受不必要的照射。

2、服务范围:

(1)工业X射线探伤辐射防护检测

(2)工业γ射线探伤辐射防护检测

(3)工业γ射线CT辐射防护检测

(4)工业jsq辐射防护检测

(5)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辐射防护检测

(6)密封放射源工作产生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7)其他工作场所设施辐射防护

3、报告时间

完成现场检测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4、保密承诺

检测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卫生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5、检测标准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2)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4-2006)

(3)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 115-2002)

(4)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17-2015)

(5)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5-2009)

(6)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 127-2002)

(7)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2-2008)

(8)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5-2006)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诊疗许可证范围,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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